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1年5月1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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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