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1年5月1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