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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被告易某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方××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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