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被告易某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方××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