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方××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