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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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
审判员沈××
人民陪审员罗××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