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
被告庄某。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庄某于2010年8月21日之前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内的渗漏水部位予以修复;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于某、庄某各半负担;退还于某人民币4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审理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