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汉族,现住湖北省荆州市X镇玉沙大道。
被申请人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汤阴县人,汉族,现住汤阴县X镇X村。
被申请人河南安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X路南段(交通驾校南100米)。
被申请人邯郸县华通汽车运输队。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X路X号。
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张××、河南安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县华通汽车运输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河南安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扣押被申请人邯郸县华通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x重型平板半挂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河南安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扣押被申请人邯郸县华通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x重型平板半挂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夏向军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