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被告:炎陵县棚下电站。住所地:炎陵县X乡X村。
负责人:XX,系该电站事务执行人。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林业局职工,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炎陵县棚下电站、XX、XX、X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炎陵县棚下电站在炎陵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网电费予以冻结,直到冻足x元为止。原告XX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炎陵县棚下电站在炎陵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网电费,直到冻足x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孟平山
代理审判员袁华成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