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炎商行),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宏艳,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陈述、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法庭调解。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炎商行诉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于2011年6月10日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5000元(已当庭兑付),对于其他利息部分,原告予以自愿放弃;
二、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原告已预交440元),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袁华成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