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