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43岁。
被告夏某某,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某某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姚芳桥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