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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49岁。

被告杨某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财产保全费1515元,共计365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某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杨某彬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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