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49岁。
被告杨某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财产保全费1515元,共计365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某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杨某彬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