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艾某某,男,居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执行(2008)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石某某与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艾某某已外出打工数年,地址不详,无法取得联系,家里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数额,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点第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通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发云
审判员杨贵忠
审判员黄某强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利敏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