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7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XX不服,以原审认定犯罪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艳春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