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曾文伟
人民陪审员唐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