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6)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五四路国际大厦X楼C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被告晋江午夜时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被告石狮市华芳轻工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四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午夜时装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华芳轻工企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99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略).85美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晋江午夜时装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华芳轻工企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或查封、扣押两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至(略).85美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毅
代理审判员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邱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林秀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