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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创世开泰信息咨询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北京创世开泰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甲X号楼X室。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创世开泰信息咨询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创世开泰信息咨询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创世开泰信息咨询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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