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北京创世开泰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甲X号楼X室。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创世开泰信息咨询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创世开泰信息咨询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创世开泰信息咨询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