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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彦挺诉王正芹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a,男,汉族。

被告王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a与被告王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a、被告王a及委托代理人孙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a诉称,双方于2002年10月自行相识、相恋,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顾b,200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有过激的行为,致使原告担心自身安全。2009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9年9月,原告搬离双方住所,在外租房居住,此后也没有和被告见过面。自法院判决以来,双方关系未见改善。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顾b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800元。

被告王a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的,双方关系失和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被告认为孩子尚小,只有父母在一起,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认为自上次法院判决后,夫妻关系有所改善,双方没有吵过架。

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孩子亦需要父母的共同照顾,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自行相识、相恋,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顾b,200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8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前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了解,婚后亦共同生活了6年,有一定婚姻基础。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原、被告间对已产生的矛盾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多年来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虽然原告第二次至人民法院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依据原、被告现状,本院尚不能判定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a要求与被告王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岚

书记员刘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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