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某(以下简称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乾坤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汤洪兵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签订《2010年职业医考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的规定将7000元交给了被告,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也不退还原告7000元,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预期可得利益。请求判令被告返回7000元,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2010年8月20日,原、被告在益阳市X区签订了2010年文都执业医考合作协议。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协议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至该合同终止日期,原告以被告未能履行协议义务及职责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中签署的共同投入成本8500元,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及被告所代理的品牌。为维护被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依原合同交付反诉原告项目启动金8500元;2、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品牌损害费x元;3、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赔偿因本诉带来的经济花销及误工费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0执业医考合作协议》,约定:被告负责提供招生宣传资料、报名证明及报名收某以及提供考试资料的押题率超过60%;原告必须妥善保管报名的各种专用凭证和必须使用“文都”的专用收某,原告必须按照被告的收某标准进行报名收某,所有的利润以5比5的形式平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经营、风险共担的原则,被告前期投入的代理费x元、课件使用费8000元以及前期广告费1000元,共计x元,原告须给予被告x元,签订此协议时原告交予被告5000元,余款在考试结束(9月12日)全额交予被告;以后所有的投入和支出均由双方平摊,协议期限为2010年8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0年8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5000元。2010年8月31日,原告给付被告2000元用于购买用于购买益阳地区医考名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某。2010年8月25日,原告从益阳市科达特色教育基地学校租赁教室一间,租赁期限为一个月,用于开办益阳执业医考培训班。
另查明,原、被告合作开办执业医师考试培训班,由被告提供培训课件、光盘及发布广告,由原告提供工作人员及培训场地,原告负责招收某员,并收某报名费,原告负责人员工资及场地租金。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就执业医师考试培训班是否招收某学员和开办培训班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因被告没有履行合同,未招收某员,也没有开班;被告认为原告照收某40-50名学员,并收某了报名费,开办了培训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租房合同、收某、银行汇款单、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签订的《2010执业医考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办执业医师考试培训班,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7000元(5000元的前期费用和2000元医考名单费用),用于医考培训班的前期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认为已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双方合作的执业医师考试培训班已开班,被告仅提供了从文都医考总部带来的辅导教材及文都教育远程辅导课件(光盘)一套,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上述资料交付原告,且未提供能够证明已履行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的证据,故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项目启动金8500元、品牌损害赔偿费x元及经济损失1000元,因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7000元,应认定为原告为合伙事务所支付的费用,该笔费用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被告应返还原告35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返还原告赵某乙35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吴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赵某乙负担50元,被告吴某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熊乾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汤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