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洋,北京市浩天信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福州新安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X号软件园B区X幢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新安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州新安影视动画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州新安影视动画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王kf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