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刘某某、马某某、索某甲、索某乙、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徐州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马某某、索某甲、索某乙、王某某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刘某某、马某某、索某甲、索某乙、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马某某、索某甲、索某乙、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马某某、索某甲、索某乙、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玲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