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
被告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邳州支行)诉被告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认可截止到2011年1月19日被告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欠原告建行邳州支行借款本金x.55元、利息x.61元,共计x.16元;双方均同意还款期限内按照双方涉案《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利息。
二、被告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承诺按照下列计划偿还借款本息:于201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建行邳州支行x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再支付原告建行邳州支行x元;余款于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支付原告建行邳州支行。如被告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违反上述任何一期付款约定,则原告建行邳州支行有权对涉案剩余全部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建行邳州支行在被告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有权对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被告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负担,随最后一期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建行邳州支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洪文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