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市兰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市兰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可因涉案买卖合同共计欠原告徐州市兰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85万元整。
二、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按照下列计划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
(一)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0年12月17日向原告徐州市兰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整(已付),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解除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已向法庭提交同意解除申请);
(二)、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月31日前再向原告徐州市兰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整;
(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3月31日前再向原告徐州市兰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整;
(四)、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5月15日前再向原告徐州市兰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105万元整;
(五)、如被告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完毕,双方本案诉争了结;如被告违反上述任一期付款约定,则原告对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执行并有权向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主张剩余未付数额部分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徐州市兰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小兵
代理审判员李琳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O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