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第三人徐州工程机械上海营销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工程机械上海营销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玲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