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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工程机械上海营销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第三人徐州工程机械上海营销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工程机械上海营销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玲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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