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19XX年3月21日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11月27日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郑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