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林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某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林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