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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某锁城职员,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19XX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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