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某锁城职员,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19XX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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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