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19XX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石峰区某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男,19X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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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