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