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A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许a,局长。
被执行人杨a,男。
案由:卫生行政处罚
本院于XXXX年X月X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市A卫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a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经查,申请执行人于XXXX年X月X日作出闵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行医资格,擅自在XX区XX镇XX村X号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且未能提供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XX元的行政处罚。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A卫生局于XXXX年X月X日作出闵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顾建新
审判员蔡云
代理审判员王志云
书记员金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