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炎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米泉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平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谭某随原告谭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其以后生活教育费,直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某某可随时探望谭某;
三、共同财产分割:存款x元和被告娘家所借9000元债权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姐姐所借x元债权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谭某某自愿给付被告陈某某经济帮助x元,此款在2011年2月23日支付x元(已兑现),剩余x元限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谭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平山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