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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江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邱x(系被告亲戚),女,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沈xx(系被告亲戚),女,现住上海市xx室。

原告钟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及其委托代理人江xx,被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邱x、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在一次旅游中自行相识并恋爱,2007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前,原告觉得被告有理想、有抱负、有上进心,但婚后发现被告好像变了一个人,变得没有理想、没有抱负、不求上进。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缺乏沟通交流等原因而为琐事时常争吵、冷战。2009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有半年。由于双方已经分居六个月,实无感情可言,故双方曾欲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但因被告出尔反尔而无果,原告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双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马xx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通过相互交往,发现二人兴趣、爱好较为相同,有共同语言,在对彼此的性格、家庭都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双方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中,原、被告之间感情甚好,凡事有商有量,少有口角,双方共同为家庭的未来而努力。2009年9月,原告在无任何先兆的情况下突然提出要与被告离婚,被告的父母得悉此事后病倒。之后,为能就近照顾二老,同时也可使原、被告都能冷静一段时间,被告到现住地居住至今,并非原告所述的离家出走。另原、被告确曾提及协议离婚,但系因当时原告情绪较为激动而被告为能缓和矛盾才予以答应,并非被告本意。现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存,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大学校友,约于2006年7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8月3日自愿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尚好。之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等有争执发生,致夫妻失和,产生隔阂。2009年10月始,原、被告分开生活至今。2010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表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关系总体尚可,现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同时表示,愿在日后多与原告沟通、交流,争取夫妻和好。

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只要日后双方均以家庭为重,彼此之间多作沟通,互谅互让,应可避免争执。即使产生夫妻矛盾,亦应克制,谋求正确的解决方法。现被告要求和好,对此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若能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则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钟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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