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42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40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52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秦岭输水隧道X号勘探试验洞项目部。
负责人李某乙,项目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诉前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43万元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当事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28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