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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与冯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吕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吕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吕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陕x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

本院依法执行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冯某某的陕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了x元的反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已裁定解除了对陕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本院已退回被执行人的反担保金。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吕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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