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高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奇,湖南挚友(略)事务所(略)。
被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湖南犀城(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犀城(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成林
人民陪审员陈某娇
人民陪审员龙月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