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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高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奇,湖南挚友(略)事务所(略)。

被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湖南犀城(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犀城(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成林

人民陪审员陈某娇

人民陪审员龙月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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