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胡某,被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C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汝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