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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给付赔偿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四川安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执行人四川安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x元,负担执行费11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期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某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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