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路X路一局三公司西汉高速公路X标项目部,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申请人工程款x.33元,负担一审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98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0年7月8日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帐户资金10万元,执行中于2010年12月28日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帐户资金x.33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同时对该帐户予以解冻。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宁
执行员廖道成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