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逯某某,又名逯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8日23时许,皇路店镇X村民王××送喝醉酒的皇路店镇X村民逯××回家,路经被告人逯某某家门口,逯××因与被告人逯某某有矛盾,便在逯某某家门口吵闹,与逯某某父母发生厮打,被告人逯某某看到后持一木棍打逯××时,将上前拉架的王××左腿打伤,致王××髌骨骨折。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王××的损伤构成轻伤。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逯某某家人赔偿王××经济损失3000元,王××予以撤诉,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王××、逯××、逯××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协议书、撤诉书、收条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逯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处管制二年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