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被执行人隆尧县华龙第二车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X镇X村。
本院依法查封被告隆尧县华龙第二车队的冀x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该裁定书已实际执行,并将该车查封在宁陕县大河坝停车场内,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