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遗弃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生(在逃)夫妇生下一男婴,两人不愿对该男婴进行抚养,经本村黄某乙、李荣花介绍将该男婴以x元卖给内黄某东庄镇X村的李志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乙、吴某某、冯某某的证言;李志强的陈述;黄某生在逃信息表;弃婴出生医学证明、照片;被告人刘某某住院证明、出院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亲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林生
审判员杨武群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