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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蒙古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XX,2007年8月27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XX,婚后因琐事经常争吵,原、被告经常大打出手,2010年12月16日被告无中生有说原告有第三者,将原告头部打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南召县民政局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原、被告从2000年10月认识到2007年8月27日才登记结婚,婚前彼此了解,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夫妻之间和睦相处,2010年9月30日原告亲口告诉被告说自己在外有第三者,原告离婚理由不合情理,纯属不实,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有:

2011年1月13日对原告王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XX,2007年8月27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XX,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2010年5月生气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2011年1月25日对被告韩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2000年春韩某某与王某某认识,2001年农历7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农历2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王XX,2007年8月27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农历6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王XX,婚后感情很好。2010年国庆节期间,王某某对韩某某说他认识了一个女人,并承认和这个女人在外租房居住,想和韩某某离婚。2010年12月15日王某某拿一离婚协议,让韩某某签字,但韩某某认为协议不公平,为此二人生气,随后二人未曾见面。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00年春季认识,2001年8月23日(农历7月5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3月24日(农历2月11日)被告生一男孩取名王XX,2007年8月27日原、被告在南召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10日(农历6月8日)被告又生一女孩取名王XX,2010年12月15日双方为琐事生气后原告外出。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一子一女,并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出证明二人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程度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延忠

审判员李丰明

审判员谢建超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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