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冬雪,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苏省彬仲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X路西35巷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原告刘某诉被告江苏省彬仲涂料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由本院主持调解。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至2012年1月17日,被告江苏省彬仲涂料实业有限公司欠刘某借款本金500万元,于2012年2月1日前偿还50万元,2012年3月1日前偿还150万元,2012年4月1日前偿还150万元,2012年5月1日前偿还150万元。利息刘某自愿放弃;
二、如果被告江苏省彬仲涂料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还款,原告刘某可就被告江苏省彬仲涂料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数额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4200元,被告江苏省彬仲涂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某行第一次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人民陪审员王培彦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