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林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林州市支行(以下简称林州建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和上诉人林州建行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刘雪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云生
审判员黄某君
审判员董应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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