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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林州市支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林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林州市支行(以下简称林州建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和上诉人林州建行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刘雪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云生

审判员黄某君

审判员董应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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