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时间: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地点:本院X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惠丽
代理审判员:孟雷、代理审判员:于利军
案件主审人:王惠丽
书记员:高丽娟
主审人汇报案情(略)
主审人意见:上诉人臧传生上诉被上诉人李振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6)沈民一权终字第X号],经我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我不另行制作调解文书。特此说明。
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
孟雷: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王惠丽: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评议结果
合议庭一致意见: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上诉人臧传生上诉被上诉人李振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6)沈民一权终字第X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不另行制作调解文书。特此说明。
承办人:于利军
2006年4月26日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