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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传生与李振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时间: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地点:本院X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惠丽

代理审判员:孟雷、代理审判员:于利军

案件主审人:王惠丽

书记员:高丽娟

主审人汇报案情(略)

主审人意见:上诉人臧传生上诉被上诉人李振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6)沈民一权终字第X号],经我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我不另行制作调解文书。特此说明。

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

孟雷: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王惠丽: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评议结果

合议庭一致意见: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上诉人臧传生上诉被上诉人李振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6)沈民一权终字第X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不另行制作调解文书。特此说明。

承办人:于利军

2006年4月26日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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