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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又名赵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系河南三星通正(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回族。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1年3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儿子取名张×。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十余年被告从未给我说过一句暖心话,相反经常冷言冷语侮辱攻击我,且被告没有主见,事事听从其父母,对我的生活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涛和我一起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属实,我们二人认识二年以后结婚,相互了解,相爱很深,建立了扎实的感情基础,我在外打工挣的钱交给原告保管,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张×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4、原告的孕检证明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板山坪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该证明称:“张某某与赵某某夫妻二人感情很好,从未生过气、打过架,二人相敬如宾,百依百顺,感情一直没有破裂,望法庭做好调解工作”;3、证言人王××的证方一份(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称“俺们经常在一起玩,没见过他们打架、生气”;4、证言人梁××的证言一份(附身份证复印件),梁称:“我与张某某、赵某某是邻居关系……我去他们家玩见他们同居一室,共同生活玩耍,共同走亲串友、送孩子上学,没见他们吵过架、生过气。2011年情人节那一天,我看见一个陌生人开一部白色小车送给赵某某一束玫瑰花”;5、证言人崔××证言一份(附身份证复印件),崔称:“他们夫妇自结婚到如今夫妇生活得和谐,从未生过气打过架,今年春节到正月二十六日还在家,喜笑颜开,邻居们都没发现异常”;6、证言人段××证言一份(附身份证复印件),段称:“春节前后,经常见他们夫妻二人在王中玉家打牌,没见他们生气”。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2—6均有异议,认为证据2村民委员会作为一般组织不能作证,不符合证据要件;对证据3—6证言人所说二人没有生过气、打过架,夫妻感情好不属实,情人节收到一束玫瑰属实。

诉讼中被告申请证人梁××出庭作证,梁证实梁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被告春节期间相处很好,没见他们吵过架,也没听说他们的闲话,春节期间还一起走亲戚。2011年2月14日见一个开白色轿车的男人给赵某某送玫瑰花。原告对证人证词内容有异议,认为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好不属实。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1、对原告赵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2、对被告张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农历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01年5月9日在板山坪镇民政所登记结婚。于2001年农历9月25日生一男孩张×,公安户口簿记载出生日期为2003年7月15日。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共同在家生活至2003年。2004年至2007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照顾家庭。2008年至2010年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家庭。原、被告于2011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

诉讼中,原告称与被告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经常冷言冷语对其攻击,被告不承认该事实,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事实的存在。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现原告以婚后未与被告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否认原告所诉事实,且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所诉事实的存在,况且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还生育一儿子,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小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应在今后生活中吸取教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东

审判员宋伟

审判员张东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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