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
被告范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戴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