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镇五里口卫生室,住所新郑市X镇五里口转盘东。
法定代表人赵某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春霞,该卫生室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正锋,该卫生室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
上诉人郭某镇五里口卫生室与被上诉人崔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郭某镇五里口卫生室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镇五里口卫生室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魏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