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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X街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X街X-X号。

上诉人孙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沈铁西民二房初字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0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孙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曹桂岩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振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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