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湘裕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在株洲市石峰区X路X号金属材料大市场D区X号。
法定代表人晏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某乙,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机电维修厂,地址在株洲市石峰区。
负责人田某。
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地址在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青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机电维修厂、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对部分被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湘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