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火炬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响塘村。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邹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火炬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火炬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诉讼保全费380元,合计1552元,由原告株洲火炬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喻艳